立即接受报案并出具受案回执
公安机关对报案、控告、举报必须立即接受、制作笔录和受案回执;不是等待伤情鉴定后才受案。
固定110记录、受案登记表、回执编号和证据清单;未出具回执的书面催要。
展开法律依据与法条原文
法律依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169、171条
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六十九条:“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、报案、控告、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,都应当立即接受,问明情况,并制作笔录。” 第一百七十一条:“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,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,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、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。”
计算说明:‘立即’不是可机械换算的统一小时数;日期卡仅用于标记报案当日。